典当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钰融典当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2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钰融典当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典当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2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钰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超,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荣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欢,男,****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邱丹丹,女,****年*月**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钰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欢、邱丹丹、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5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26.69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经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欢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9号院2号楼8层7单元901号的房产一套,并向首封机关送达参与分配函。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欢、邱丹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5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相杰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史锐书记员沈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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