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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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410204545.4号、名称为“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停止使用“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的侵权行为,销毁其库存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410204545.4号、名称为“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四、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19871.66元; 五、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300元,由被告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90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