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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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 泉州溶盛鞋业有限公司 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成都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尚欠编号为HT9350582001116050007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3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242866.62元,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成都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00元,由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都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被告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都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