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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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 二、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247.87元; 三、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8元,由***、***负担50元,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由***、***负担50元(多预交的685元予以退回),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5元(多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