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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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天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及施救费,合计903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原告***负担107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负担2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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