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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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团风县恒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浠水县恒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5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10917.4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65965.13元。上述合计176882.55元,扣减预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166882.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赔偿***鉴定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垫付的费用共计45725.7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3元,由***负担290元,***负担4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0元,由***负担26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