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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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 二、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70元,该款项原告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