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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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乌鲁木齐天山大峡谷景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出资348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乌鲁木齐天山大峡谷景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748,330元(2005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自2019年3月1日起以未付出资款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出资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被告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费5,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乌鲁木齐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6,2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55,441.91元(乌鲁木齐县国投公司预交),由被告***、被告北京北方电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