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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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14042.26元、利息19985.62元、违约金16020.04元(截至2018年12月27日,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客户协议和章程约定计算)及其他手续费5150.83元;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