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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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38309.84元、零售利息3122.27元、分期手续费3157元、年费2000元、违约金3985.53元(截止至2018年11月14日,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零售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6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