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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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大同建工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信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永隆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肇庆市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2549.32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60元,减半收取计12130元,由原告***负担4502元、被告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7628元;鉴定费24960元,由被告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