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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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高州市龙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9560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1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440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迳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上述费用,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