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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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45元、救援费300元,两项共计10345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66元,由被告阳光保险泰安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