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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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茂名市恒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租金25755.55元给原告茂名市政府物业经营管理中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3733.34元给原告茂名市政府物业经营管理中心; 三、驳回原告茂名市政府物业经营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558元(原告茂名市政府物业经营管理中心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市政府物业经营管理中心负担2209元,被告***、***负担1349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限其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茂名市政府物业经营管理中心,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