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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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郸城县同创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