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本金64,298.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4,298.43元的零售利息3,561.31元、分期手续费3,290.73元、违约金3,257.74元(截至2019年1月7日,自2019年1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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