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79840.9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66247.3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计1653元。由原告***负担5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9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支公司负担700元。鉴定费28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5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支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支公司各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径付给原告。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前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915元,超出变更诉讼请求后核定的案件受理费部分262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