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12日之前的利息为57万元,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在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之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执行时应扣除已付利息45万元);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80元,由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