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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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团风县恒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浠水县恒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黄冈市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917.42[30050÷(30050+35460)×2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62736.23(32782+23381.92+2572.31+1000+3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725.53(21465.53+10000+1100+1160-10000)元、赔偿修理费、施救费29132.58(28050+2000-917.42)元。上述合计126511.76元,扣减预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116511.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汽车修理等费用共计45725.7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负担44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