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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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金盾花卉繁育中心 辽阳县金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辽阳县金盾实业有限公司花卉繁育中心于1997年9月25日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原告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辽阳金盾花卉繁育中心于2001年3月28日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修改补充协议》。 二、被告辽阳县金盾实业有限公司花卉繁育中心、被告辽阳金盾花卉繁育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家沟村民委员会自2003年1月至2020年5月的租金634690元,并给付自2003年至2020年超占的16亩村集体土地承包费86400元,共计721090元。 三、第三人***对占用的土地停止使用。被告辽阳县金盾实业有限公司花卉繁育中心、被告辽阳金盾花卉繁育中心、第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对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恢复原样,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1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2000元,由被告辽阳县金盾实业有限公司花卉繁育中心、辽阳金盾花卉繁育中心负担10011元。保全费49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辽阳县金盾实业有限公司花卉繁育中心、辽阳金盾花卉繁育中心负担。公告费69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辽阳县金盾实业有限公司花卉繁育中心、辽阳金盾花卉繁育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