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维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费590000元人民币;

三、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57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02元,由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918元,由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1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2元,由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918元。由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1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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