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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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4888.35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损失55000元,本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5111.65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损失55000元,本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998.27元(该款已履行完毕),赔偿原告***1001.73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交付还赔偿款垫付方***)本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11元,由原告***负担2185元,原告***负担220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负担1423元。原告***、原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