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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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亿置业(重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保亿置业(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的《保亿丽景紫园地下室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保亿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440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8年5月22日,以4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4.76元,由被告保亿置业(重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原告***负担303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