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用806440元、律师费30000元; 二、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83644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76.94元,减半收取计10038.47,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38.47元,由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