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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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光明锦鸿花园物业管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光明锦鸿花园物业管理中心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884.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惠鹏物业有限公司光明锦鸿花园物业管理中心支付水费(含污水处理费)人民币220.5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0.6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50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