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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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强丰纸业有限公司 广州德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德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强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89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德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郴州强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强丰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39.10元,减半收取5869.55元,财产经营费4570元,合计10439.55元,由被告广州德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