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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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瑞家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539,608.7元、利息15,780.62元、罚息432.99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9年8月12日);并自2019年8月13日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大东区,建筑面积83.59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3元,保全费3,25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