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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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250元,由被告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