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云的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市自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波尔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自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云的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743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自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云的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74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云的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自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云的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自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自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