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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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金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森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森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47173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森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能耗费人民币11793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森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央空调费人民币59025.17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各缴费时段的应缴金额从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森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缴的电费人民币6837.6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各缴费时段的应缴金额从逾期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