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余额300000元、利息7118.9元、本金的罚息32459元、利息的罚息931.03元,共计340508.9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LPR的4倍为限);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对被告***名下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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