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柏庚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xxxxx9)账户金额101211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x月x日起至2022年x月x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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