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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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装修残值补偿金1461353元; 二、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鉴定费用26441.66元; 三、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2014年11、12月租金4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滞纳金; 四、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的租金78.5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每月尚欠租金为基数,分别自各月租金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五、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没收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缴交的保证金40万元; 六、驳回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261元,由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负担45071元,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81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48.5元,由泉州市洛江区万安鑫龙娱乐城负担9422元,泉州市金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317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