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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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5524元、护理费11640元、伤残赔偿金6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06649.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10元,原告***负担41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