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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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 长春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266842.79元,并赔偿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条公司相应利息损失(以266842.7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1.00元,公告费5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前述第一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