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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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喜峰中路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事故各项损失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86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事故各项损失279631.75元。 上述两项合计401496.75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53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事故各项损失348496.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160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