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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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282民初11204号 原告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显秀,青岛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三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87056111B。 负责人:陈爱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9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协 议 内 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6388.65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付清。并直接支付到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开户人名称:***;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即墨支行;账户:6217994520025883652); 二、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组织与 调解时间 审判员于宗学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宋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