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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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市康力服装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579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912元,减半收取18456元,由原告***、***承担17191元,被告株洲市康力服装加工厂、***、***共同承担1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分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8101××××020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