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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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19596.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9177.6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 6 清保险代偿款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067.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