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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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怀远县祥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2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计2314元(此款已由***预交),由保险公司负担(***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保险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