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5122执恢16号

林尊群:

关于林尊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执行应缴未缴罚金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12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1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的(2020)粤5122执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林尊群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7079.87元。本院(2020)粤5122执125号案于2020年6月17日结案,林尊群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缴纳(2020)粤5122执125号案剩余待缴罚金人民币17079.87元,该款项已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粤5122执恢16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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