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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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5122执恢16号 林尊群: 关于林尊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执行应缴未缴罚金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12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1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的(2020)粤5122执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林尊群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7079.87元。本院(2020)粤5122执125号案于2020年6月17日结案,林尊群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缴纳(2020)粤5122执125号案剩余待缴罚金人民币17079.87元,该款项已上缴国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粤5122执恢16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