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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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始兴县多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聂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207951.12元赔偿款给何**峰; 三、变更始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始兴县多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65385.34元损失额范围内对何**峰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何**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81.85元,由聂威负担3786元,何**峰负担2517.09元,始兴县多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078.76元。聂威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86元,始兴县多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78.76元。何**峰已向一审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6.68元,多预交的3989.59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1.38元,由始兴县多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469.63元,何**峰负担311.75元。何**峰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5元。始兴县多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81.38元,多预交的311.75元,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