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鞍山市惠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惠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关于焦罐部分的《工矿产品定货合同》; 被告鞍山市惠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货款21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2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原告主张的30.42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2元,财产保全费31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