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款217816.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由被告***承担2200元(已从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