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
弓箭玻璃器皿(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弓箭控股(ARCHOLDINGS)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弓箭控股(ARCHOLDINGS)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潍坊梵森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29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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