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郝子翔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