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302民初104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凌,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87000元,并支付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朋友关系,被告***从2016年开始向原告借款。经原告的同意,被告用原告分别在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借款。经双方协商,还款期限定为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每月还款2000元。由被告***的母亲***为该债务提供担保。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为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一份,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在每月分期还款2000元的期限到了之后被告并未还款。经原告要求,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能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侵害了原告的期待债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款。被告***作为担保人,对被告***所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8.7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偿还方式为:1、先偿还借款,待借款偿还完毕后偿还律师费;2、前述9.2万元自2021年3月至5月期间于每月的26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元,自2021年6月起至所有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于每月26日前偿还***人民币2000元。

如有一期借款不能如约给付的,则二被告需于逾期月的次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所有剩余借款及律师费,并从该逾期月的次月27日开始以剩余未偿还借款部分为本金(不包括律师费)按照年利率3.85%标准给付剩余未偿还借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负担,于2024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翔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 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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