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振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上海振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798.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振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61.00元,原告上海振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