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002民初489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广西一桂招标有限公司股东,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原广西一桂招标有限公司股东,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家惠,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依尔·阿斯哈尔,男,哈萨克族,系***助理。

案由:追偿权纠纷一案。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1月18日。

开庭日期:2021年1月5日。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其履行的债务103925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系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的负责人,因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代理招标过程中收取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拒不返还,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7年8月9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1002民初104号判决:1判决***、***和***返还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2、判决***、***和***支付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判决案件受理费43084元、公告费700元由***、***和***负担。由于造成此判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实际管理人,未能及时返还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而引发的,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2018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内容进行内部责任划分,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告***、***在该判决书中的责任及后果由其承担。2018年4月4日、2018年4月4日、2019年9月11日执行法院分别从原告***的个人账户上划出11000元、72551元、55700元,合计139251元作为执行案款。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8日被告***分别履行付款100万元,共计履行执行案款200万元。2020年8月10日***又支付执行案款90万元,现执行款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共履行案件执行案款1039251元,根据被告承诺的责任划分,被告***对该部分执行案款承担返还给原告的责任。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与两原告是合作关系,我们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2017年的诉讼案件发生在合作期间内,我们双方应该共同承担退还订金的责任,而该纠纷案件***已经拆借其他方面资金填补履行执行案款205万元,两原告才承担100余万元。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单方承担责任,不应得到支持。原告诉称承诺书里提到的82000余元被告已经付给***5万元了。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查明事实: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简称:桂一招标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5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销日期为2016年6月8日。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简称: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4日,负责人***。2009年初,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负责代理百色市城市花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发出的《邀请招标文件》参与招投标,取得了“城市花园二期凯旋宫4-9#楼装饰及安装工程”、“城市花园三期卢浮官1-4#楼工程”、“城市花园四期香榭宫工程”中标资格,并按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缴纳了95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中标工程均已竣工验收,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尚欠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未能按期退还。2017年1月,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该案经审理认为,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系由桂一招标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桂一招标公司已被注销,桂一招标公司及其百色分公司的债务应由桂一招标公司原股东***、***以及百色分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2017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7)桂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一、***、***、***返还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二、***、***、***支付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3084元、公告费700元由***、***、***负担。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4月4日,本院分别从***的个人账户扣划人民币11000元、72551元;2019年9月11日从***的个人账户扣划人民币55700元,扣划合计139251元作为执行案款。2018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对本院(2017)桂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的债务承担责任进行内部划分,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原告***、***在该判决书中的责任及后果一切由***承担,并表示于出具《承诺书》十日内自行处理好该判决书确定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等等。此后,***向***偿还了50000元被扣划款;同时履行支付该案执行案款200万元。2020年8月10日,***另支付该案执行案款90万元,该申请执行案件于2020年8月18日结案。截止该案执行结案,原告***、***共履行执行案款1039251元。根据被告***承诺的责任划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原告代为履行的部分执行案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引发本院诉讼。

另查明,2007年12月2日,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就设立广西桂一招标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事宜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运营模式约定:乙方侧重拓展业务,分公司实行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条投资与风险约定:甲、乙双方各出资20万元,各占股份50%,投资风险按股份比例承担,投资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第四条合作时间约定6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

本院意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应当返还。被告***所经营的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是涉案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人和管理者,桂一招标百色分公司的权益由被告***享有,因此,被告***对于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鉴于被告向原告就本院(2017)桂1002民初104号案件民事责任出具承担责任承诺,视为原、被告双方进行的内部责任划分,本院予以准照。由于履约保证金既不属于投资预付款,也不属于投资利润,且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也未对履约保证金作任何约定,因此,被告***抗辩其与两原告是合作关系,保证金应由双方共同退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履行承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代其履行的债务款项的请求,基于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50000元,应当在返还数额中予以扣减。

判决主文:

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履行债务款项989251元。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之规定。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4153元,减半收取7076元,由原告***负担。

义务人应按本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家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美焕

书记员 赵丽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