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3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24元,由原告***负担339元,被告***负担318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4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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